改革开放以来,在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中,民间资本逐渐增多,各类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显著增加,这就导致民间借贷随之越来越多。
合法合理的民间借贷在拓宽融资渠道、缓解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推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是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但与此同时,由于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存在借款人蓄意拖欠债务迟迟不还、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套路贷”问题等不良事件。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逐年递增,给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身边的“朋友”变成了传说中的“老赖”,这种情况经常发生,所以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切勿随意借钱或出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借款期限已满,经债权人催要债务人仍未偿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债权方注意不要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并收集借款合同、收据、欠条、转账记录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提交法庭。
现实案件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借钱,另一方并不知情,借条签署的借款人就只有夫妻一方的情况。此时,债权人一般会以夫妻双方为被告起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单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这种局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解释》为提高债权人借款风险意识与保护夫妻一方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另外,当前还存在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情况。“套路贷”不仅侵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甚至还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针对这种情况法庭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线索移交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于各种以“逾期利息”、“违约金”、“保证金”、“服务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建议公民个人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要对债务性质加强识别,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