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以案说法 > 理论研讨
收条≠借条!原告仅以收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驳回
分享到:
作者:余莉玲  发布时间:2019-11-14 10:50: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贵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一起仅凭收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案件。

  原告任某与被告高某系多年好友。任某向法院诉称,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5万元,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并未出具借条,而是收款后补了份收条,事后一直没有归还。高某对此当庭否认,称是任某多次向其借款累计5万元,还款时根据其要求打了张收条,至此双方再无经济往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提交的收条只能证明高某已收取任某5万元的事实,至于该5万元是否是任某出借的款项,尚需其他证据佐证,任某负举证责任,在缺少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仅凭收条不能确定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对任某的诉讼请求,因其举证不充分,法院依法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释法:借条与收条虽然都是法律凭证,但法律特征却各不相同,收条反映的是给付关系,而借条反映的是借贷关系。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条是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时,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任某提供的收条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任某仅持收条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是不能成立的。最终法院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余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