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贵池法院:陈满青、陈跃武等三十人涉黑案件一审宣判
分享到:
作者:张颖  发布时间:2020-05-14 14:37:52 打印 字号: | |

  5月14日上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陈满青、陈跃武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陈满青、陈跃武两兄弟早期在石台县大演乡通过非法的木材运输业务,积累了一定财富,期间多次聚众械斗,在当地颇有“名气”。后来二人进入石台县城从事房地产开发、矿山开采、建材加工运输等,吴子骏、李军、查旭东与陈满青、陈跃武兄弟为各自的利益需求逐渐靠拢,初步形成以被告人陈满青、陈跃武为首,被告人吴子骏、李军、查旭东为骨干成员,部分社会闲散人员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被告人陈满青、陈跃武为聚敛财富、提升影响力,组织规模进一步扩大,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增多。该犯罪组织敛财方式涉及赌博、建设工程、高利放贷、矿山开采、建筑材料等多个行业,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组织成员通过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累积资产近亿元。该犯罪组织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称霸一方,对石台县域的招投标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垄断了石台县的商品混凝土市场,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等1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满青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跃武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多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该案的多名被告人并处罚金,数额合计2544.1万元。 

  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贵池区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决策部署,注重审判质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为审判工作标准,既不“拔高”也不“降格”,对涉黑涉恶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重视线索摸排,坚持深挖彻查,全力打财断血,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积极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发展。

责任编辑: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