藕某某、胡某某等四人诉吴某军、吴某民、宁波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道路交通事故庭选送案例
【基本案情】吴某军、吴某民二人系兄弟,2020年春节期间吴某民随家属到四川探亲,期间吴某民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及车辆钥匙交由其父亲保管。1月26日吴某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自取该车辆钥匙并驾驶,随后发生交通事故,致藕某琴死亡。藕某某等四人作为藕某琴近亲属,向各被告主张相关损失,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309847元。
【裁判结果】贵池区法院判决宁波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相关损失110000元;被告吴某军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98713.6元;吴某民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吴某军无证、醉酒驾驶,并致一人死亡,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交强险限额承担相应责任。吴某军无证醉驾属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无需承担赔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侵权人吴志军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本案事故车辆所有人吴某民探亲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滞留在四川,并提供了飞机票、火车票、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事故发生时本人不在安徽,其对吴某军无证驾驶及醉酒驾驶均不知情,同时吴某民也不存在上述规定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故本院判决吴某民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