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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强化低速电动车整治 提升城市文明建设
——区法院参加全市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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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玉  发布时间:2021-08-06 09:25:42 打印 字号: | |

有这样一类车,他们有着普通汽车的外形,却只有一半电动车的配件,这说的就是包括老年代步车在内的低速电动车。当前,低速电动车是很多群众的代步工具,低速电动车在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存在模糊规定,虽轻便、快捷、价格低廉,为广大群众提供出行方便,但是由于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部分产品不符合制动、车身强度、碰撞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加之驾驶者有时会出现违规驾驶的行为,低速电动车引发了多起交通安全事故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损失,也给全市文明创建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推动形成源头治理、过程监管、最终治理这一立体化治理模式723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的池州市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座谈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贵池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董玮,道交庭庭长慈源参加座谈。

会上,市区两级法院通报了2017年以来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市场监管局、公安、仲裁、司法、保险公司律师代表等分别从低速电动车的产品生产、市场监管、上牌登记、上路行驶、纠纷调处、保险等方面介绍了低速电动车依法管理和治理的难点及思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曹先林指出,低速电动车治理关键需要政府各部门形成合力,加强源头管理、过程监管、法律的最终保障。

池州中院副院长陈广明指出,为保障和服务池州市低速电动车体系化治理,池州市两级法院应加强对低速电动车维权类案件的诉讼引导,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力促不合格低速电动车退出市场;追加侵权类生产、销售不合格低速电动车主体的连带赔偿责任;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给予尊重,并维护行政处罚权的羁束性、既定性和公定性,为行政机关执法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加大对鉴定、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管理,保监会应积极协调保险行业加大对低速电动车保险的宣传和投保。

会上,大家就低速电动车的综合治理展开了广泛而热烈地讨论。各参会单位表示将就本次会议进一步对低速电动车的综合治理创新一系列务实举措,必要时推动池州城市立法,助力池州市文明创建工作。区法院道交庭庭长慈源表示,从近几年审理涉及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来看,因低速电动车无法投保交强险,现在虽然能购买商业险,但是购买的人较少,特别是三轮、四轮电动车的驾驶员年龄偏大,不熟悉交通规则,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能力低,当事人之间矛盾大,调解难度大,即便判决,执行难度也较大。建议加强对该类车辆管理的同时,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

责任编辑: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