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冯士兰,女,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102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源丰装饰城C1栋2楼201室。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偷越边境罪,2016年3月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5000元。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21年5月2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2年10月作出了(2022)皖17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士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冯士兰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冯士兰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委托池州市人民医院、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进行相关医学检查。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冯士兰患抑郁症发作,目前无服刑能力。其目前社会安全危险性低,建议积极治疗。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医学专家进行审阅相关材料作出(2022)池法鉴审字第014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法医学专家诊断意见:法医学专家经讨论形成一致意见,被鉴定人冯士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现予以公示。
如有异议,可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电话:0566-2217196。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