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在例行安检时,发现一当事人形迹可疑,遂重点对其进行安检检查,最终在其腰带内侧查获一把管制刀具,法警当场对该管制刀具予以收缴,同时对其携带管制刀具到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
贵池区法院始终将安全警卫工作作为事关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司法形象的头等大事来抓,日常开展多次安检技能培训,树牢安全意识。今年以来,共查获管制刀具51把,有效排除安全隐患,有力保障法院审执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安检流程
温馨提示
致来访法院的各位,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自觉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禁止携带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希望来访群众给予安检工作多一份理解、支持与配合,共同守护我们的“天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