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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功标开发‘Gainswap’区块链虚拟货币投资项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投资参与人登记核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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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06 11:25:45 打印 字号: | |

关于“李功标开发‘Gainswap’区块链虚拟货币投资项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70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对该案涉财产部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维护该案投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招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负责“李功标开发‘Gainswap’区块链虚拟货币投资项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投资参与人登记核实及后续款项发放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登记核实对象

全体“李功标开发‘Gainswap’区块链虚拟货币投资项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的实际投资参与人。

二、信息登记核实时间

投资参与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告发布的登记单位(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及联系方式提交材料。

自公告发布截止之日起登记单位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先行形式审核,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登记单位将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应当予以补全;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由法院统一交付鉴定机构对相关材料做实质审查,审查合格后列入预发还人员清单,登记单位进行预发还公告公示;公示之日起满个月,依法予以发还。

三、信息登记核实单位、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君悦广场22楼11办公室

联系电话:13305660811(柯律师)13856600090(刘律师)

0566-2024090(办公室)

四、信息登记核实所需材料

1、身份信息材料

投资参与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投资参与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的,除提交投资参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投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登记。除提交投资参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监护证明等证明其法定代理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投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继承人须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权公证文书(或法院生效判决)、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继承人为多人的,除上述材料外,继承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中一名继承人代为办理登记,继承人之间的内部分配事宜,自行解决,登记单位不予处理。

2、投资信息材料

1)李功标开发“Gainswap”区块链虚拟货币投资项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刑事一案中,经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登记调查并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70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投资参与人,其投资信息由登记单位核实确认。

2)上述第(1)项之外的投资参与人须:

请求受理自行报案的公安机关移交受立案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至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投资参与人须提供地址持有人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钱包地址私钥持有证明、关联资金持有证明等;

投资参与人须提供证明虚拟币价值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的完整性兑换记录与流转过程等;

投资参与人须提供地址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

投资参与人须提供Gainswap平台投资份额凭证和投资金额的历史成本;

投资参与人若提交复印件,须提交与原件同一性证明材料且需对提交材料的内容真实性予以说明和承诺;

投资参与人须确保提交想要确权的钱包地址和钱包地址持有人不涉及其他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

3、收件信息

投资参与人须提交准确、完整的收件地址信息,包括投资参与人姓名、收件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电话号码、邮编等。

4、收款账户信息材料

为保障案款及时准确清退,投资参与人登记时须一并提交本人收取返还款银行账户信息(账号、开户行、收款人姓名)。

五、特别提示

1、本次登记和核实的结果将作为案款清退的依据,投资参与人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登记的,人民法院将以刑事案件中确认的人员和本次登记并经审核确认的人员确定投资参与人人数,并根据生效刑事判决文书和司法审计结果和法院认定确定投资参与人受损金额,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未登记的投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2、各投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法院和登记单位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投资参与人提交验证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进行登记、干扰他人登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附:报案人信息登记表

 

来源: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