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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善意搭乘需谨慎 乘客摔伤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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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杏  发布时间:2024-07-12 14:31:37 打印 字号: | |

驾驶员在未确保乘客安全下车的情况下驾车前行,致使车内乘客摔出车外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某为同小区居民,平时关系熟络。2022年9月7日,张某出于好意主动要求搭载刘某张某驾驶小型汽后座搭载刘某)到达小区门口停车,刘某正在下车时(单腿已着地),张某驾车启动,造成刘某摔倒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刘某诉称其下车时,单腿已着地,此时应属车外人,其受伤的相关损失应由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刘某系正在下车的人员,应适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予以理赔。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并详细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对事故现场视频影像进行了细致分析和充分考量,认为乘客在下车时仍随车移动,可以判定身体重心在车内,并未转化为“第三人”驾驶员系善意搭乘且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可适当减轻驾驶员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驾驶员承担80%民事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内先予赔偿20000元,超出部分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书送达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1.善意搭乘行为,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观体现,值得全社会提倡。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理由,驾驶员对搭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本案中,张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但其过错行为并非故意。根据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规则相关规定,可酌情减轻驾驶员民事赔偿责任。

2.乘客作为车上人转化为“第三人”的适用规则—身体重心是否转移到车外?应视交通事故发生瞬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视频材料显示,刘某在下车过程中,仅单腿着地,张某在乘客下车过程中驾车前行,刘某随车移动,可以印证刘某身体重心仍在车内,未转移至车外。故刘某仍属于车上人,并未转化为“第三人”,不适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责任编辑: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