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区某小区的谢女士遇到了烦心事,因房屋出户下水管道堵塞后返水,室内大面积受淹,木地板及部分家具浸泡变形、墙体多处发霉。谢女士想从小区物业处讨个说法,但物业公司认为系楼上住户使用不当所致,拒绝赔偿。谢女士无奈将物业公司及楼上四住户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2023年11月,谢女士居住的二楼房屋进水被淹,小区物业公司当即进行了管道疏通处理,确定堵塞点位于二楼及以上房屋的主下水管道底端与室外排污管道连接处。案件审理过程中,各被告对管道堵塞原因各执一词,物业公司坚称系楼上的四住户使用不当引起,四户业主则认为物业公司长期疏于管理,应当对管道堵塞承担全部责任。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管道堵塞原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查看现场后,以管道已经疏通、无法查找原因为由退回鉴定。本起纠纷的化解似乎进入了“死胡同”。
调解经过:谢女士房屋浸水、财产受损是客观事实,各方没有异议。解决纠纷的“钥匙”是如何划分责任并能让各方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该法条中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他们各自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客观上的联系,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类型,因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而最终不能确定责任份额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下水管道堵塞的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各方说法不一且均无确凿证据证实,上述法条无疑为本案开出了“一剂良方”。承办法官向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分析案件事实、讲解法律规定,在谢女士自愿放弃部分赔偿数额后,物业公司及楼上四住户分别认领50%的赔偿责任,并当即付清赔偿款。本起纠纷划上圆满的句号。